福建省2008年春季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07年12 月23日 / 其他转载 / 没有评论 / 977次

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08年春季福建省录用公务员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职位为我省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全省共计划录用1506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要求,详见招录机关的《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于2007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www.fjkl.gov.cn)(以下简称上述网站)公布,市、县(区)的《招考简章》还将通过当地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2月21日至1989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特殊职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录机关《招考简章》公布的年龄要求为准;

 (六)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人员的学历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取得;

(七)外省生源在福建省内高校就读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以及福建省生源在外省高校就读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人员;

(八)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的条件中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报考省级机关的,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报考设区市级机关的,在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不招录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试用期内和服务年限(不含试用期)未满4年的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3-2007年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公务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招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三、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省均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缴费。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如实提交个人信息及一张近期正面免冠二寸证件照,jpg格式,分辨率350dpi左右,规格100KB以下的彩色数码证件照片,并通过网上缴纳报名费用。

时间:2008年1月3日8时-2008年1月12日24时。

网址: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www.fjkl.gov.cn)。
  (二)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网上报名者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初步审查。进入面试和考察阶段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

(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时间:2008年1月5日上午8时-1月14日16时。

网址: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www.fjkl.gov.cn)。

资格初审未通过的,网络银行将退还报名费。

(四)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者,请于2008年1月20日起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未提交合格照片者,将无法下载准考证。

(五)注意事项

1、为规范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招录机关设置专业(学科)条件,规范考生报考,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学科)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凡招考职位有专业要求的,均按照指导目录中所列举的专业(学科)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学科)设置报考。超出本专业(学科)目录以外的,招录机关可经过省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专业(学科)要求,或在相关专业要求中予以注明,考生可经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名。

2、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3、网上报名指定招商银行“一卡通”和建设银行龙卡作为网上支付报名费的结算工具(请在报名前办理好网上支付卡)。

4、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减免有关考务费用。报考人员应先在网上缴纳报名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笔试当天在考场指定地点,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现场办理减免报名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招考简章》中各职位将标明A或B类别。

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职位,以及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还必须进行相应的专业科目笔试。

其他招录机关如果需要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按管理权限,省直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批准,设区市单位报设区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2、笔试内容: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参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上述网站)。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其考试范围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八个部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可免予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公安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的考试复习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3、笔试时间:所有考生于2008年1月28日上午8:00-10: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以及公安类职位的考生,上午11:00-12:00考专业科目;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下午2:30-5:00考《申论》试卷。

4、笔试地点: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自行选择在全省各设区市和省直共10个考区中的任一个参加考试。省直笔试考场设在福州市区。

5、笔试成绩的合格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考生可在2008年3月20日后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二)面试

1、进入面试的考生,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笔试成绩的合格线,在上合格线的人选中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2、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录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上述网站或各设区市的网站上公布,或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考生再次进行资格复核。进入面试的考生由于各种原因在面试前两天下午5:00之前正式放弃参加面试,造成进入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考生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公安类职位的考生在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后,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视为达到该专业科目笔试合格线。

3、凡经批准进行专业笔试的职位,均须在《招考简章》中公布其专业笔试的范围及成绩所占比重。除上述公检法职位外,其他有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计。如果专业笔试成绩或笔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需要调整,须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4、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镇)机关或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

5、对我省生源志愿服务西部和我省欠发达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直和各设区市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县、乡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由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指导中心于2008年1月28日前出具证明,逾期取消加分资格。

6、对所有加分对象,加分均计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具体加分原则为: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科目笔试成绩各加上加分总额的50[%];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笔试成绩加分。

五、体检、心理测评、体能测试

(一)根据招考人数以1:1的比例,在笔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在职考生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08年春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8年春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考生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二)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考生,应通过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试,测评测试结果不达标者不能录用。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加心理能力测评的考生按招考人数的1:3.5到1:4之间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按招考人数1:1到1:2之间的比例确定。上述具体比例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当地公告中公布。

(三)体检、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试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考察

招录机关对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到首位是体检合格(需测评、测试的应合格)的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七、录用

招录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标准,确定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为拟录用人员,并按招录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在上述网站和各设区市的当地网站上公示7日后,报省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由省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录机关报到上班,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八、咨询监督

(一)政策咨询、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www.fjkl.gov.cn)。咨询电话: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0591-87875512,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591-87219518,0591-87216628,各招录机关经办人员电话见各机关《招考简章》(每天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

(二)监督电话

省监察厅驻省人事厅监察室0591-87846080(每天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

(三)银行咨询电话

招商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5;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四)成绩查询

考生可在2008年3月20日后在上述网站或电信信息台16883888查询成绩。各设区市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公布成绩。

九、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省公务员主管机关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组织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省公务员主管机关组织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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